查看原文
其他

焚烧垃圾是垃圾焚烧行业的刚需

2017-01-03 毛达 东西故事

前不久,以言论大胆著称的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徐海云先生,在一场行业论坛上公开提出了“垃圾分类回收已走到山顶”的观点,同时认为深改组(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这个词应该指的是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强制分类”政策有待商榷,因为我国的生活垃圾中“已经没有什么资源可以回收”。[1]

 

徐老师敢说敢言、不惧权威的精神令人佩服。一项公共政策,不论是谁提出的,都应该有公开讨论的社会氛围,更多元的观点、更丰富的信息有利于政策的完善和推行。至于他的论点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很好的理据支撑,这才是真正值得探讨的。

 

以我的理解,徐老师发言的基本论点如下:(1)我国废品回收率很高,所以“垃圾分类”不比其他国家或地区差;(2)理论上可以回收的东西,实际没有市场需求且成本高,所以分类做不下去;(3)要处理那些无法分类回收的垃圾,焚烧最有用武之地。

 

论点(1)将“该分类的垃圾”等同于“高价值可回收物”,显然扭曲了“垃圾分类”的应有之意。以国内外的成功实践看,“垃圾分类”真正做得好,必然不止步于高价值的可回收物(如塑料瓶、旧报纸、纸箱、废家用电器等),而是要将生活垃圾中的“三最”,即总量占比最高的厨余垃圾、最有毒的有害垃圾(废电池、废灯管、废旧药品等)和最有难度的低价值可回收物(复合包装、塑料膜、玻璃等)分出来,并单独处理。参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国家垃圾分类做得怎么样,根本无需太多论证,就连平时不怎么关心垃圾问题的普通公众也是一清二楚的。所以,想要努力拉进和一些分类回收先进国或地区的差距固然是好事,但最好不要用自欺欺人的方式来实现。

 

对于论点(2),徐老师的论证有些含糊——究竟是哪些该分的垃圾没有市场需求、成本太高?又是哪些原因造成这些垃圾没有市场需求、成本太高?考虑到发言的时间有限,没有说清楚这些问题完全可以理解。总的来说,我觉得徐老师强调垃圾分类要考虑经济因素是对的,一件东西分出来有没有市场需求、成本效益比如何,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忽视这个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垃圾分类的进程。不过,如果真的要谈资源回收的经济性问题,最大的影响因素恐怕还是在于垃圾是分还是不分,因为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续价值链条的形成和走向。也就是说,分得好的垃圾虽然不必然有好的市场前景,但一旦混合,连拯救其应有价值的机会可能都完全丧失了。更何况,现实中分类回收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实际还是市场失灵和行政失灵的结果,因为它的对立面——混合垃圾处理产业享受了无可比拟的各种非市场化的政策利好和财政优惠。[2]如果不把那些人为设置的不合理经济杠杆,以及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考虑在内而大谈分类回收的“不经济性”,未免有点太不周全、太不仁义了。

 

说到这里,不免还要谈谈“垃圾分类到底可不可行”这个老问题,因为至今还有不少业内人士,特别是焚烧行业的代表认为:垃圾是该分,分出来也会有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存在即合理”,分类搞了很多年失败了,将来同样如此。在我看来,这恰恰是为何中央要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加快建立强制分类制度”的原因,也是为何习近平总书记要专门发表讲话推动垃圾分类的原因,因为垃圾分类从根本上就是关于改革与发展是否要在垃圾管理行业向前推进的问题,而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从来就是要不断地挑战和改变那些“不合理的存在”。

 

不管徐老师究竟是怎么理解垃圾分类回收的“经济性”问题的,他的论点(2)很明显是为论点(3)直接服务的,而论点(3)能不能成立,关键在于焚烧是不是真正能让我们“无忧”地解决垃圾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仅聚焦于徐老师自己着墨最多的二恶英污染问题。[3]

 

他被整理过的发言是这样说的:“民众很担心害怕,主要是怕二恶英。我问过国内二恶英研究权威郑明辉,他告诉我全国13亿人口没有几个见过二恶英。我也没有见过,我们大多数人对没有见过的东西在讨论。前一段在香港检查出大闸蟹二恶英超标,大家看大闸蟹二恶英容许含量的标准是每公斤6.5纳克毒性当量,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是每立方米0.1纳克毒性当量,这相当于大闸蟹的六十五之一,鸡蛋中也有二恶英,我们能说鸡蛋有毒吗?因此,现代化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的二恶英对环境的影响显然可以说是子虚乌有的。今年6月份一个环保组织试图用几个鸡蛋证明垃圾焚烧厂的二恶英危害了环境,我觉得他这个证明有点太草率了。”

 

的确,垃圾焚烧是不是解决垃圾问题最好的办法,一直绕不过“二恶英”这道坎,正反双方都要就此问题有所表达。不过,此次徐老师对于“垃圾焚烧没有二恶英担忧”的论证,明显存在着不该有的谬误。

 

他首先引用一位二恶英研究“权威”的话,说“国人一直在讨论一种他们没见过的东西”。我不清楚这位“权威”说此话的真实意思是什么?难道是暗示公众对没“亲眼见过的东西”就没有发言权?抑或即使发言也没有意义吗?如果是这样,我倒可以为自己“见过”二恶英标准样品而“沾沾自喜”——徐老师承认自己没见过,是不是应该在我面前闭嘴?当然不是,那些常常因自己有“某种专业身份或专业经历”就蔑视他人意见的做法,折射出的只不过是一种匪夷所思的傲慢和话语霸权而已。因此,就让我们把同样“没见过”二恶英的徐老师的“二恶英意见”也重视起来吧。

 

徐老师接下来的断言是,现代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的二恶英对环境的影响是“子虚乌有”的。对于这样一个重要论点,他的论证过程并不完整(同样也可以理解,在一场时间有限的演讲中,是不可能做得到完整论证的),但摆出来的几点论据要么不能支撑论点,要么存在事实性的错误。

 

先说说大闸蟹二恶英污染和垃圾焚烧二恶英排放的关系问题。显然焚烧厂排放的二恶英浓度是不能跟食品二恶英浓度简单进行比较的,前者是质量和体积之比,后者是质量与质量之比。如果不对二者的实际关联,即怎样的排放浓度可能导致怎样的食品二恶英浓度进行说明,表面上的数量之比(即徐老师所说的“六十五分之一”)毫无科学的意义。而事实上,二恶英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最大特点就是排放浓度即使痕量,但因为长期不能自然分解,而且能通过生物积累和生物放大作用,导致食品浓度大大高于环境浓度。

 

如果假设徐老师拿两个意义不同的物理量进行数量上的直接比较能站得住脚的话,那我们也可以拿焚烧飞灰的浓度与大闸蟹浓度比较一下:我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二恶英填埋限值为每千克3000纳克(毒性当量),是徐老师所说的大闸蟹二恶英限值(实际为欧盟限值,我国尚无相关国家标准)的461.5倍!这是不是就成了徐老师论点的一个反证?当然不是,因为这同样是一个错误的比较和论证。

 

既然不能直接拿焚烧烟气二恶英浓度和食品标准进行比较,那我们就无从评估焚烧厂的二恶英污染了吗?当然不是。

 

首先,徐老师说的烟气达标排放水平,虽然数值上很低,也同样会产生空气污染并导致相关健康危害。第一个理由是“二恶英没有安全暴露水平”。必然生成和排放二恶英的垃圾焚烧行业自然不会认同这一点,但很多长期从事二恶英研究的科学家却一直是这样坚持认为的,包括美国联邦环保署毒理学部前主任、美国国家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所现任所长Linda Birnbaum博士。[4]也正因如此,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二恶英的人为来源排放总量,且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这种化学物质。而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垃圾焚烧行业生成和排放的二恶英总量随焚烧比例和焚烧总量的增加一直在增长。[5]这样的趋势既显著累积了环境和健康风险,又不符合履行国际公约的精神和要求。

 

第二个理由是,焚烧厂就算二恶英达标排放,仍有可能使周边环境和公共健康风险超出目前被各国政府采纳的所谓“可容忍水平”。应该承认,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没有污染的环境中,焚烧厂达标排放的烟气很可能不会在周围空气环境中产生高于标准限值的二恶英污染。但残酷的现实是,我国大城市中空气二恶英背景浓度已普遍较高,[6]考虑到污染的叠加效应,新增任何一个重要的二恶英排放源都可能成为压垮我们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最后一根稻草”。我曾经对北京阿苏卫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预测的二恶英大气污染进行过评估,发现背景大气污染水平下,该项目带来的新增二恶英污染,会使所有人群经呼吸摄入二恶英的量都超过美国环保署的限值,并使儿童人群经呼吸摄入二恶英的量超过世卫组织限值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7]

 

再来谈焚烧厂烟气二恶英排放可能导致的食品二恶英污染问题。徐老师的发言用反问句做出了一个判断:鸡蛋中虽然有二恶英,但不能认为鸡蛋有毒。如果脱离了他提及此事的背景,这个判断当然是没错的,因为从一般的认识而言,“毒性决定于剂量”(但实际如前所述,二恶英“没有安全暴露水平”,所以可以检出即有害;又,二恶英属于典型的内分泌干扰物,其毒性不仅决定于“剂量”,还决定于暴露的时机[8]),某种有害物的浓度只有超出了一定的标准限值,才能称得上“有毒”。那么鸡蛋是否存在二恶英污染,够不够得上“有毒”,和焚烧厂有没有关联呢?徐老师应该是持怀疑态度的,但在他提及的某环保组织2016年6月发布的一份关于中国热点地区鸡蛋二恶英污染的报告却是这样认为的。[9]

 

这份民间报告向公众展示了两种鸡蛋的二恶英污染情况,一种是来自于全国六处典型二恶英污染源周边的散养鸡蛋,另一种是在北京超市采购的来自大型养鸡场的鸡蛋。前者所有样品经有资质的欧洲实验室检测,都超过了欧盟控制标准,后者则完全没有超标。由于我国尚未制定食品二恶英标准,我们只能参考欧盟标准来判断鸡蛋是否“有毒”——超标的可以认为“有毒”,没超标的可以认为“无毒”,所以民间报告中来自污染源的鸡蛋都是“有毒”的,来自超市的鸡蛋“无毒”。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个判断的话,那只能说明我们还需对“有毒”的概念进行重新讨论和定义。我也不清楚徐老师究竟是认为鸡蛋不管有多少二恶英,都可以被看作是“无毒”的,还是不认可欧盟判断鸡蛋是否“有毒”的标准。如果是后者,那就希望他能有机会进一步说明了。

 

那“有毒”的散养鸡蛋跟民间报告中的几座垃圾焚烧厂(分别在武汉、广州和深圳)有没有关系呢?徐老师的态度是清楚的,他直接批评这个报告“试图用几个鸡蛋证明垃圾焚烧厂的二恶英危害了环境”“很草率”。我倒是觉得草率的不是民间报告的证明,恰恰是徐老师自己的评论。

 

首先,和发言的文字记录不同,徐老师在会议现场嘴上说的不是“几个”鸡蛋,而是“8个”鸡蛋。事实上,环保组织报告中跟焚烧厂有关的散养鸡蛋样品总数为28只。实在搞不清楚徐老师所说的“8个”鸡蛋是从何而来的。

 

其次,报告在论述焚烧厂与鸡蛋二恶英污染之间的关系时,并未做出“焚烧厂导致周边环境二恶英污染”的定论。它的基本结论是:散养鸡蛋是环境二恶英污染的良好生物指示物(而环境二恶英污染的来源之一是空气沉降);报告中的鸡蛋二恶英超标现象不仅给周边人群造成明显的健康风险,而且表明其生长环境受到了不可忽视的二恶英污染;由于焚烧厂是典型的二恶英排放源,在其周围出现散养鸡蛋二恶英污染,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即使在没有完全排除其他污染源的情况下,也应加强对焚烧厂及其周围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并努力应用替代技术,降低风险。所以,徐老师针对一件并不实际存在的事情发起批评,靶子显得有些不对。

 

徐老师发言的最终落脚点是“垃圾焚烧是刚需”,而此前的许多论点和论证也是为此服务的。且不论这些铺垫出现了许多谬误,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这个“展望”的质量,但单就“刚需”这个概念的提出,还是很有讨论价值的。

 

垃圾焚烧的刚需,如果意味着“垃圾不分类、焚烧躲不过”这样一则简明的道理,我是赞成的。如果意味着“垃圾分类事实不可行,所以焚烧躲不过”,我觉得未必,因为这世界上已有很多地方在垃圾分类上取得了实实在在的突破和成就,所以显著减少了对焚烧的依赖——他们能做到,为何我们做不到?[10]如果意味着全社会只有焚烧一条路才能解决垃圾问题,那更是荒谬,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不符合垃圾管理不断完善的方向。2013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和训研所(UNITAR)两大机构联合发布的《国家废弃物管理战略指南》这样描述一个国家垃圾管理宏观政策和战略应有的整体目标:“遵循废弃物管理的优先次序原则:在源头将废弃物产生量减到最小;将可用物料尽量导向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循环再生过程,目的是将送往填埋和废物能源利用处置设施的废物总量减到最少。”这里的“废物能源利用处置设施”指的就是垃圾焚烧,既然还有那么多要优先选择和实施的垃圾管理对策,怎么能把它视为全社会的刚需?

 

垃圾焚烧的刚需,如果意味着满足垃圾焚烧行业自身对资本增值的需求,以及“垃圾越多、赚钱越多”的一种商业预期,我觉得这是最恰当不过的。只不过,在这种行业刚需的作用之下,许多必须坚守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都会因此蒙尘,包括对垃圾减量和分类构成的实际阻碍,[11]包括对已经出现的众多违法行为的违法放纵,也包括知识界放弃对真相的捍卫和追求。

 

文章写到这本该结束,但今天早上忽然读到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老师关于垃圾分类与垃圾焚烧互不相矛盾的观点,觉得还是要再补充上几句:如果焚烧只占垃圾整体处理比例10-15%,我觉得它和垃圾分类是几乎不矛盾的,因为目前垃圾总量中应该有10-15%的成分是不能够通过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解决的。但如果焚烧比率如目前我国住建部所规划的,“十三五”全国要达到50%以上, 东部城市要达到60%以上(某些城市,如深圳还要达到100%),这个矛盾就凸显出来了。因为如果真是这样的比例安排,“干湿分开,厨余单独处理”这个垃圾分类最基本的底线和“最大公约数”就完全丧失了应有的政策导向,继续失败是在所难免的。而刘教授所说的“垃圾分类最好”的日本,恰恰是因为垃圾焚烧长期占比太高(目前是78%)、所以出现了连厨余也要拿去烧的奇怪现象,循环利用率因此全面低于欧洲主要经济体(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正好说明没有节制的焚烧将给垃圾分类工作带来难以回转的局面。

 

注释:

[1] 徐海云发言文字实录和录像: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IxMzY0MQ==&mid=2650377049&idx=2&sn=c9a1fe34c39fa228d6da22e16a3f2c12&chksm=bea494bf89d31da906614dec9b336128d03c681083363474f5a36651cb533cf7d959ec257856&mpshare=1&scene=1&srcid=1213LLZIV0VViFh9XPLLHFfi#rd

[2] “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垃圾焚烧行业获得众多不合理政策和经济激励的典型代表。而实际上,按照民间环境智库的估算,每年国家给垃圾焚烧行业补贴的上网电价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实际支持的是化石源垃圾发电,而非生物质发电,错补总额可能超过18亿元人民币。相关研究请参考:《错误的激励:中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与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研究》,http://reei.org.cn/index.php/2016/09/29/a-false-incentive-on-msw-incineration/

[3] 关于垃圾焚烧的整体危害,可参考《改革内参》杂志刊登的《走出垃圾焚烧的泥潭》,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51010/670238.shtml

[4] 关于“二恶英没有安全暴露水平”的观点,可参考:http://mp.weixin.qq.com/s/dhL7MOvhqDhwdZgn5Kcukw

[5] 据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被列为“优先控制的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的生活垃圾焚烧行业2004年的二恶英排放总量为338克(毒性当量)。最近科研机构估算2013年该行业二恶英排放总量达到555 克(毒性当量),说明即使污染控制技术显著提高,由于垃圾焚烧总量快速增长,二恶英排放总量持续增长的趋势仍得不到有效遏制。

[6] 我国几个主要城市的空气二恶英污染水平,可参考《世界环境》杂志刊登的《空气质量标准应纳入二恶英》,http://www.wxrw123.com/qy/20161003/3175411.html

[7] 参见《阿苏卫二恶英污染告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baf32e0102vaqh.html

[8] 关于“毒性不仅仅决定于剂量”科学观点的介绍,可参考:http://mp.weixin.qq.com/s/FJBnvWFxanOeXKecCYFNhA

[9] 报告简介和原文下载:http://mp.weixin.qq.com/s/dmv1YqgcBlKL4JpGWIffxw

[10] 欧洲和日本垃圾分类的对比,可参考《中国经济导报》刊登的《垃圾管理:焚烧已落伍,“零废弃”是坦途》,http://ceh.com.cn/ztbd/jnjpzk/870068.shtml

[11] 深圳是垃圾焚烧行业刚需阻碍垃圾分类的一个典型,该市在提出100%垃圾焚烧的同时,正式放弃了家庭厨余垃圾的市政分类收集。作为第一批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市(区)之一,深圳这样的垃圾管理规划是违反中央政府对它提出的基本要求的。参考:《深圳何时出台厨余垃圾分类方案?》,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baf32e0102wj4d.html


徐老师发言记录和录像,点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